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叉车门架槽钢等钢铁行业要全面落实“环大气〔2019〕35号”要求,新建(含搬迁)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。现有钢铁企业分步推进超低排放改造,在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生产环节(含原料场、烧结、球团、炼焦、炼铁、炼钢、轧钢、自备电厂等,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)的升级改造工作,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、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满足“环大气〔2019〕35号”有关指标和措施要求。并于以下时间节点前完成相关工作:
底前,要完成钢铁企业改造目标和超低改造计划制定,明确分年度重点改造项目清单并启动实施。
底前,基本完成钢铁企业烧结、球团工序有组织排放源超低排放改造。企业明确对现有烧结、球团设备进行转型升级的,转型升级项目应同步落实超低排放要求,应于2023年底前建成。
2023年底前,基本完成钢铁企业炼焦、炼铁、炼钢工序有组织排放源、物料储存超低改造。企业明确对现有炼焦、炼铁、炼钢设备进行转型升级或物料储存设施进行改造的,转型升级(改造)项目应同步落实超低排放要求,并于2024年底前建成。
2025年底前,基本完成钢铁企业其他工序有组织排放源、各工序物料输送与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、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等超低排放改造,污染排放监测监控系统基本建成。
各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需报送省、市、县三级生态环境、工业和信息化、发展改革等部门,并于今后每年6月、12月将改造进展情况及主要做法上报市生态环境局、工业和信息化局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。